社保“拒繳無效”,我們更需要關注什么?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自2025年9月1日起實行。根據《解釋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 [1]
這個關于勞動糾紛的司法解釋,被大眾解讀為一項日趨收緊的“社保新規”。
一石激起千層浪。
在實際的就業市場里,企業和員工雙方“達成一致”約定放棄社保,或僅按最低繳費基數繳費的現象普遍存在。據《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2024》的調研,2024年在社保繳納基數上完全合規的企業僅占28.4%,約七成企業存在不繳或少繳的問題。 [2]
若強化社保征管,中、小微企業擔心大幅增加用工成本,不少年輕的勞動者們也并不完全領情。與此同時,依托互聯網平臺工作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保繳納問題,持續處于風口浪尖。
“最終的問題不應該是‘是否繳納社?!?,而是如何在保障勞動者權益和支持企業發展之間實現平衡?!?/p>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魯全告訴《知識分子》,一方面要擴大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另一方面也要持續優化社會保險制度,尤其是逐步降低社會保險的繳費水平。
最高法為何在此時發布這項“社保新規”?它是否會導致小微企業的生存危機?如何看待年輕人的繳費意愿不高?社保金可持續性和代際公平如何平衡?其他國家是怎樣做的?
從醫療、失業到退休,社會保險構筑抵御生活風險的重要屏障。而作為社會再分配的重要機制之一,社保既要確保公平性,又要兼顧運行效率,這種雙重使命使其長期處于公共政策領域的焦點。
圍繞這些問題,《知識分子》請教了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魯全。
一、應逐步降低社保的繳費比例
知識分子:在嚴格按規定征繳社保的情況下,微、小企業的用工成本是否會顯著增加,從而加大經營壓力?
魯全: 中小微企業的確是面臨較大的成本壓力,當前社會保險的總體費率也較高,但我們也必須考慮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問題。如果不同企業在用工成本上存在差異,一個企業依法繳納社保,而另一個企業沒有繳納,這就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也損害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所以,最終的問題不應該是“是否繳納社保”,而是如何在保障勞動者權益和支持企業發展之間實現平衡。
當然,我們也需要顧及到中小微企業的財務可持續性。從長期來看,解決之道在于逐步降低社保費率。
目前,中國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是16%,勞動者繳費率為8%,加起來是24%,從全球來看,這一比例相對較高。
此外,當前社保繳費以工資總額作為基礎,這種制度設計源于工業化時代的生產邏輯,即勞動是生產的核心要素。然而,隨著信息化、數字化和平臺經濟的發展,生產方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勞動密集型企業雇傭大量員工,為社會創造了大量就業崗位,如果仍然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就會承擔較大的繳費責任;相比而言,有的企業生產已經高度數字化、自動化,流水線上的工人數量已經很少,對就業的貢獻也相對較少,如果仍按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其承擔的繳費責任就相對比較輕。
從中長期來看,我們需要構建一個更適應數字化、信息化生產方式與初次分配格局的新型社保籌資機制。這可能包括新的繳費基數,如根據企業的利潤或營業收入來征收社保,而不再僅僅依賴工資總額等。
知識分子:有一些聲音認為,對于中小微企業員工、靈活就業人員而言,通過社會平均工資決定繳費基數下限太高,例如上海的社?;鶖凳?384元/月,高于很多人員的工資。
魯全: 有數據顯示,實際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60%的參保者越來越多,這與最初設定這一標準時的預期不符。
我們設置繳費基數下限的初衷是為了保障養老金的水平,避免因繳費基數過低導致養老金待遇過低的問題。然而,當前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速較快,很多人感覺自己的工資”被平均"了。
針對這種情況,目前有兩種改革思路。
第一種是降低繳費基數下限,比如從60%降到40%甚至按照最低工資標準。這種做法確實能減輕低收入者的負擔,但也可能帶來道德風險,即一些高收入者可能會按最低標準繳費。要避免這個問題,就需要有完善的勞動收入核查機制。
第二種思路是調整社會平均工資的統計口徑,即在從非私營單位拓展為全口徑 (包括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 的同時,將靈活就業人員等勞動者也進一步納入,從而使得繳費基數和勞動者的實際收入更加匹配。
從國際經驗來看,一些國家會對低收入群體實行社保繳費豁免或階梯式費率。我們可以借鑒這些做法,比如進一步降低低收入者的費率,或者考慮取消繳費基數上限,讓高收入者承擔更多責任。但無論如何改革,關鍵是要建立準確的收入基礎數據庫,同時要平衡好減輕負擔和防范道德風險之間的關系。
二、社保制度的可持續性和代際公平如何平衡?
知識分子:在現收現付的模式下,養老金仍然在逐年上調,讓部分年輕人覺得不公平,社保金可持續性和代際公平方面如何平衡?
魯全: 過去十多年來,養老金水平持續上調的同時,社會平均工資也在增長。但近年來盡管養老金增速已經在逐步下降,但部分勞動者工資增長停滯以及青年失業問題也比較嚴重,這就使得代際矛盾顯得尤為突出。
首先,需要建立更合理的養老金增長機制??傮w而言,養老金的增長應當與物價指數掛鉤,更進一步地,還可以研究老年人基本生活成本的指數,例如,在全口徑物價指數中,房價增長的邊際貢獻可能較大,但對于大部分老年人而言,房價的增長并不會影響其生活成本。
更重要的是,要確保勞動者收入的持續增長,其本質是經濟發展和初次收入分配的問題。我在相關文章中提到的撫養力和撫養比概念可以說明這個問題。 [3]?
撫養比是數量概念,反映老年人口增加、年輕人口減少的趨勢,這個趨勢難以改變;而撫養力則體現了工資水平與老年人生活成本之間的關系。在人口老齡化加速的背景下,如果經濟發展及其帶來的收入增長是持續的,那么就可以部分抵消人口老齡化對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挑戰,但如果伴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是經濟的下行,那么就會激發這種代際的沖突。總而言之,解決這個問題不能單靠養老金制度,關鍵還是要找到適應人口老齡化的經濟發展模式。
知識分子:國際上還有哪些應對社??沙掷m性挑戰的經驗?例如新加坡的強制儲蓄模式/中央公積金制度,對我國是否具有可行的借鑒意義?
魯全: 從全球范圍來看,社保制度大致可分為三種模式:第一種是以歐洲大陸為代表的社會保險模式,籌資渠道主要是勞資雙方的繳費,遵循互助共濟和現收現付的原則;第二種是以英國、北歐為代表的福利國家模式,以稅收為籌資機制,待遇則遵循均等化和普遍化的原則;第三種則是以智利、新加坡為代表的自由主義模式,強調個人責任和基金積累。
目前,國內有一些學者推崇自由主義的模式,甚至建議我國的社會保障要引入市場機制或者是遵循所謂的激勵性原則,這是與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社會保障本來就是用來彌補市場機制不足的,又如何能在社會保障中引入市場機制呢?在這個方面,歷史教訓值得警惕。
上世紀80年代,智利等拉美國家和部分東歐轉型國家受自由主義思潮和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的影響,將現收現付制完全轉為積累制,實踐證明這些轉型都是失敗的。完全積累的養老金制度是要與資本市場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但是,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尚不完善,一旦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產生波動,養老金體系必然會受到沖擊,所導致的社會風險乃至政治風險是極大的。簡言之,就是不能把以確定性作為首要目標的公共養老金制度寄托在充滿風險的資本市場上。當然,這主要是指公共養老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而其他補充層次的養老金制度,例如企業年金、個人養老金等,則需要充分發揮市場的力量。
在這里,還需要特別澄清一個常見的誤解,即有觀點認為現收現付制存在通脹風險,這是完全錯誤的?,F收現付制下,當期養老金是由當期勞動者繳費支付的,所以不存在時間差導致的通脹風險。真正的通脹風險只存在于積累制,因為資金需要長期積累。新加坡模式的特殊性在于政府承擔了投資風險,但其人口規模和經濟特點使其能夠承擔這種風險,而我國無法照搬這種做法。
知識分子:一些年輕人認為“與其繳納養老保險,不如自己儲蓄或理財”,這種態度的形成原因是什么?您如何看待這種信任與參與度下降的趨勢?
魯全: 這種想法其實很正常,因為社會保險制度本身就是用“制度的長期理性”來克服“個人的短期理性”的一種設計。從德國創立社會保險制度開始,就是通過強制參保來解決個人短視的問題。我國社保制度建立時間較短,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才開始改革,民眾對其長期性的認識還不夠深入。
目前民眾對社保制度的態度呈現兩極分化:年輕人對社保制度的信任感不足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則是臨近退休的人覺得保障不足。這源于養老金制度“長周期義務、短周期權利”的特點。一個人可能從30歲開始繳費到60歲退休,在繳費階段都希望少繳,但到領取時才發現年輕時繳得少導致退休后待遇不足。這時想補救已經來不及了,因為養老金權益是長期積累的結果。
由于缺乏對社會保障的國民教育,導致民眾往往對其存在一些誤解。例如,有一些觀點認為商業保險比社會保險劃算,這就違背基本常識。因為社會保險是三方繳費 (個人、單位、政府) 、單方受益;商業保險則是一方繳費、多方受益 (包括保險公司) 。兩相比較,社會保險顯然更加劃算,這就反映出當前社會公眾對公共政策的信任度不足。
從長期來看,一方面是要加強社保的國民教育,建立代際對話和代際平衡機制,逐步建立起全體國民尤其是年輕人對社保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則是持續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使之真正能夠免除參保者的后顧之憂。
三、社保究竟是“費”還是“稅”?
知識分子:?《社會保險法》明確社保應覆蓋全民,為什么最高法院近期還要再次強調“拒繳無效”?
魯全: 《社會保險法》規定社保應該覆蓋全民這個表述在法律上并不準確。實際上,《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的是所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即 “受雇勞動者”,他們有義務參加社會保險。對于一些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等群體,《社會保險法》并沒有強制性要求他們參保,按照現行法律,這部分群體是自愿參保人。
關于《解釋二》,需要澄清的是,司法解釋并不是對法律條文的修改,而是對司法實踐的指導。最高法院強調“拒繳無效”,主要是針對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受雇勞動者。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存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私下達成協議,約定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現象,但這顯然是違背《社會保險法》的,因為該法律并沒有授權任何一方可以通過民事合同或協議的方式免除自身的參保繳費義務。
所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強調的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勞資雙方簽署的不參加社保的協議,這種協議是無效的。這一解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律的嚴格實施,維護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性。
知識分子:?社保費征繳長期存在執行難題。據《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2024》調研,超過七成的企業存在不繳或少繳社保的問題。最高法院此次重申社保繳費,后續會不會有一些措施來確保征繳到位?
魯全: 參保和繳費是兩個不同的環節。即便參保了,依然可能存在沒有按照實際收入水平或工資標準繳費的情況。
此次最高法院強調的是“拒繳無效”,也就是說,拒絕繳納社保費本身是違法的。這一點是司法解釋的核心,確保每個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必須按規定參保繳費。至于繳費基數的問題,《解釋二》其實并沒有明確涉及。
《社會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對于繳費基數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根據個人實際收入來確定,但也有最低和最高繳費基數的要求,其中最低繳費基數是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能會不按照實際工資,而是按照繳費基數的下限來參保繳費,這也是不符合《社會保險法》基本原則的。
雖然社會保險費征收權責歸由稅務部門后,征收機關可以掌握更加全面準確的數據,但我個人認為,短期內并不會采取大面積核查甚至追溯過去逃費欠費的舉措。因此,從這次司法解釋來看,它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參保繳費的落實,而不會立刻對繳費基數進行嚴格約束。
知識分子:《解釋二》針對靈活就業人員、新興就業形態人員嗎?
魯全: 并不針對。個體工商戶、外賣騎手等人群,在當前的《社會保險法》框架下,主要是自愿參保的群體,而不是法定參保的群體?!督忉尪凡]有修改《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和內容,因此它并不是靈活就業人員或新業態從業人員的社保的新機制,從這個層面來說,所謂的“社保新規”是不準確的。
知識分子:對于現在新型的互聯網平臺公司 (如外賣平臺) 而言,是否也開始需要強制為員工繳納社保?這對它們將產生什么影響?
魯全: 平臺企業的出現,使得用工方式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其中,對于符合勞動關系的員工,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要求進行參保繳費;對于大量不完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解釋二》并沒有強制要求平臺為他們參保繳費。
但是,從發展趨勢來看,這類企業未來也需要承擔一定的社保繳費責任。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邏輯是,參與社會生產的各種要素都要為勞動者分擔風險,因為在各種生產要素中,只有“人”面臨著各種風險。
在傳統的工業生產方式下,勞動者大多相對穩定地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一定時期的勞動合同,因此形成了單一雇主+單一雇員的繳費方式;但在數字化的生產方式下,勞動者在平臺上可能同時為多個主體提供服務,這時所有的主體和平臺,作為參與社會生產和分配的主體,也理應為勞動者分擔風險。 [4]
在實踐上,美團、餓了么等頭部企業已經開始了對外賣小哥參保補貼的地方實踐,美團已經將參保補貼的模式推廣到了全國,因此從長期看,主管部門也會出臺相應的政策來規范新業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問題。
知識分子:社保征收由稅務部門統一負責,社保究竟應被視為“費”還是“稅”?
魯全: 社保由稅務部門征收并不意味著它就是“稅”。稅務部門負責的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準確的名稱是“社會保險費司 (非稅收入司) ”,從這個名稱就可以看出,它屬于“非稅收”的范疇。因此,征收社保的部門并不決定它是否屬于稅。
稅和費的核心區別在于繳費和待遇的關聯性。稅收所對應的往往是均等化的公共服務,也就是說,無論個體交多少稅,享受的公共服務或待遇是基本相同的,不會和繳稅的多少掛鉤。但社會保險則不同,特別是養老保險,它的待遇是與個人的繳費是掛鉤的。繳費越多,未來能夠獲得的社會保險待遇也越高。
與此同時,稅和費的差異也不在于是否有強制性,不論是“稅”還是“費”,只要是法律要求繳納的,就都具有強制性,是必須履行的義務。
參考資料:
[1]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91.html
[2] https://mp.weixin.qq.com/s/thJihgRAGZDm2ScRo--DyA
[3] https://mp.weixin.qq.com/s/ypb5X_--ewKOtnf_WTZzTQ
[4] 魯全. 生產方式、就業形態與社會保險制度創新. 社會科學, 2021(6):12-19.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 知識分子 ,作者: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