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云存儲被訴壟斷宰客,我國消費者可以起訴嗎?
據媒體報道,蘋果公司近期在美國遭遇反壟斷集體訴訟,稱iPhone和iPad用戶的位置信息和應用數據信息只能由?iCloud存儲,可能會創造一個抑制競爭并推高消費者價格的環境,該業務的利潤率高達80%,遠高于其產品的平均利潤,故涉嫌違法壟斷。
筆者發現,蘋果公司在國內銷售的iPhone和iPad也存在類似問題,所以今天就結合訴狀和大家討論下: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律,蘋果的做法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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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蘋果公司在設計移動端iOS操作系統時給自己留了云存儲的自留地,其他云存儲應用,如微軟的OneDrive、Google?Drive雖然可以訪問iPhone和iPad產品上的照片、視頻信息,但對于位置信息和應用數據信息,則只能通過蘋果的iCloud應用訪問,這也意味著用戶只能使用蘋果iCloud備份自己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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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公司為iPhone、iPad用戶提供5GB iCloud免費存儲空間,達到上限后用戶必須訂閱iCloud+按月付費服務,50GB的存儲費用為每月0.99 美元 (國內為人民幣6元) ,12TB的存儲費用為每月59.99美元 (國內為人民幣398元) 。原告認為, 蘋果公司的行為導致了消費者支付了超競爭性的價格,并且抑制了市場上的創新和競爭。 蘋果公司的行為沒有合理的技術或安全理由,且違反了反壟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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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結合訴狀和反壟斷法理論,談談本案中的原告是如何證明蘋果公司涉嫌違法壟斷,以及蘋果公司將如何進行回應??紤]到蘋果的iCloud在國內的業務模式和美國基本一致,所以我國云存儲廠商和消費者也能在國內起訴蘋果違法壟斷,所以本文也將部分使用我國《反壟斷法》和相關法規分析此案。筆者的判斷, 如果案件在國內發生,在蘋果公司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問題上,原告占優,但對于蘋果公司是否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則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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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案由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如果案件在我國起訴,可以適用的法條是《反壟斷法》中,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從事拒絕交易、限定交易以及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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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交易指的是蘋果公司拒絕第三方服務商,如美國的微軟、谷歌、Dropbox,中國的百度網盤、115網盤讀取移動端iOS系統中的位置信息和應用數據,并向用戶提供相應的存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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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交易指的是移動端iOS系統中的位置信息和應用數據的讀取服務,只能限定由蘋果自己的iCloud應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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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則是指用戶購買了蘋果的iPhone和iPad后,只能購買蘋果公司的iCloud,才能享受系統備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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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認為相關市場為移動端設備的云存儲服務市場
1. 相關市場分前市場和后市場。 訴狀提出,本案中的壟斷行為涉及兩個市場:前市場,也就是設備市場,后市場,也就是設備上的應用服務市場。相關地域市場為美國。美國的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各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 (前市場) ,替代性很弱,蘋果公司在手機市場有強大的市場影響力,在美國市場份額超過40%,到2024年將達61.3%。
蘋果公司在平板電腦市場有支配地位,2024年1月,市場份額高達57%。而蘋果公司手機和平板電腦的對應幾十億用戶群和龐大的IOS 應用開發者社區,間接網絡效應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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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市場的進入壁壘高。 開發手機和平板電腦軟硬件需要投入巨額資金,專業度高,有很高的市場壁壘,要取得成功,新進入者需要說服用戶轉用新的智能手機操作系統,有可用的應用程序、消費者轉換成本高、還有原有用戶群品牌忠誠度問題,沒有用戶群,很難說服開發者承擔為新的類似IOS的系統編寫應用程序的成本,這些都加劇了進入市場的難度。
在全球范圍內,一些經驗豐富、資源充足的公司,如亞馬遜和微軟一直在尋求進入智能手機市場,微軟和谷歌還曾試圖進入平板電腦市場,但均未獲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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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把前市場的優勢地位傳導到了后市場。 蘋果公司將其在手機和平板電腦前市場上的優勢地位,傳導到了云存儲服務的后市場上。訴狀稱蘋果移動設備上的云存儲服務構成了一個獨特的產品市場。這個市場涉及的是與蘋果移動設備 (手機和平板電腦) 兼容的云存儲服務,這些服務允許用戶備份和存儲數據,特別是那些在設備丟失或更換時需要恢復的受限文件。
iCloud在蘋果移動設備上的云存儲服務具有獨特的市場特征,因為它提供了跨設備的無縫數據訪問和備份功能。這種服務的易用性和便捷性是其他本地存儲解決方案 (如個人電腦硬盤) 所無法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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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中證明相關市場界定的合理性的內容還包括:
1. 替代品的可用性弱。 原告論證了為什么其他云存儲服務 (如Google Drive、Dropbox等) 不能合理替代iCloud。主要原因是蘋果公司限制了這些服務訪問和托管受限文件,也就是讀取iOS系統中的位置信息和應用數據的能力,而這些文件對于用戶在更換設備時恢復數據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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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SNIP測試證明原告的相關市場界定是合理的。 原告使用了SSNIP (小幅但顯著的非臨時性價格上漲) 測試來界定相關市場。原告認為,如果蘋果公司提高iCloud服務的價格,消費者不會轉向其他云存儲服務,因為這些服務無法提供全面的云存儲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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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案中的相關市場具有售后市場特征。 原告將蘋果移動設備上的云存儲市場描述為一個售后市場,即這個市場是與蘋果移動設備 (初級產品) 配套使用的服務市場。原告指出,消費者在購買移動設備時通常不知道iCloud是唯一能夠備份受限文件的云服務,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性使得原告的相關市場界定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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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蘋果公司會認為PC和Mac端的iCloud也應包含在相關市場中
以上相關市場的界定是原告的觀點,但被告蘋果公司一定不那么認為,他們可能的主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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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市場應包含Mac和PC設備。 iPhone和iPad不應分為兩個市場,因為他們對應的是整個移動端設備,這些設備功能接近,具有替代性,所以應當把整個移動端所有的設備,也就是所有的蘋果和安卓甚至是帶有觸摸屏的筆記本電腦,還有谷歌的Chrome設備合并計算為一個相關市場的前市場。
蘋果的iCloud服務也向Mac電腦用戶提供,在PC上可以安裝,所以PC和Mac設備也應當包含在前市場中。因為對于相關市場界定而言,界定的范圍越大,所以理論上蘋果公司的市場份額就越小,對于市場的支配力也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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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后市場應包含其他云存儲應用。 而在云存儲服務的后市場,iPhone和iPad上并不是只有iCloud這一個云存儲應用,其他巨頭提供的云存儲服務應用,在相關市場界定時也應當計算市場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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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的關鍵是損害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3Q大戰的反壟斷判決,要打贏一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訴訟,原告要完成以下四個步驟:界定相關市場、衡量市場份額及支配地位、證明壟斷行為、考察對競爭影響。
本案中,考慮到蘋果公司系統的封閉性,對原告而言,蘋果公司在相關市場的優勢地位論證,也就是四個步驟的前三個,難度相對較小。對原告挑戰最大的其實在第四步——壟斷行為對競爭的影響及無正當理由:原告要證明蘋果公司對市場競爭秩序和消費者權益造成了損害。
考慮到本案是消費者提起的訴訟,所以本案的影響考察,會集中在蘋果公司的行為是不是對個體消費者合法權益 (包括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等) 造成了損害,是不是對整體消費者的競爭紅利與創新紅利造成了損害,這里存在三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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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loud業務收入高,利潤超高。 2020年,蘋果公司的iCloud用戶至少達到8.5億,該服務已成為主要的利潤中心,估計年收入約為 160 億美元。雖然?iCloud是蘋果的一項服務,但蘋果歷來與第三方簽訂合同來托管用戶的iCloud 數據,早期使用亞馬遜和微軟來托管,后來是谷歌云平臺 (在國內,蘋果的iCloud數據存儲于我國云上貴州公司) 。
有報道稱,蘋果每月僅向谷歌支付每GB 0.0031美元的費用。反映在蘋果公司的總收入中,iCloud的利潤率接近80%,大大超過了蘋果已經高達26%的利潤率。當然,這是原告的數據,蘋果公司可能會有不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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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蘋果對iCloud服務的收費屬于行業平均水平。 雖然套餐各不相同,但筆者查詢了一下,蘋果iCloud的存儲價格,其實和他的美國競爭對手谷歌、Dropbox差不多。他們都向用戶提供一定的免費空間,有多有少,iCloud的免費空間中等,谷歌是15GB,蘋果是5GB,Dropbox是2GB。
收費上比如2TB的容量,他們的價格都是9.99美元一個月。在國內,蘋果的iCloud和國內同步盤其實也差不多,甚至更低。比如筆者用的堅果云,年費199.9元/90GB (我記得前幾年是60GB) ,比iCloud60元/50GB的年費還高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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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內安卓手機備份敏感信息同樣需要通過系統應用。 筆者測試了同事的華為、小米、三星手機,發現手機內的位置信息和應用內數據,確實也只有手機廠商提供的官方應用才可以備份。
而訴狀提到,在美國,安卓手機 (如三星) 中的位置信息和應用內數據,至少可以使用兩個應用讀取,一種是官方的備份應用,另一個是Google?Drive。而安卓是谷歌設計的,是不是這種只能由系統設計者和手機生成者提供的應用才能讀取敏感信息也是行業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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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以上事實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而審案件的法院只能擇一作為定案依據。筆者的觀點是:眾所周知,蘋果的系統從設計開始就非常封閉,但這種封閉確實也會起到保護用戶的作用,用戶移動設備上的位置信息和應用數據,含有很多敏感信息,如隱私數據、商業秘密等,如果只由蘋果官方應用讀取,會讓敏感信息流失的風險變小。
但同時,這種封閉的設計也讓蘋果獲得了高額的利潤。在蘋果公司提供的服務價格并不高于市場價格的情況下,此時獲得的利潤能不能認定為壟斷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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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國法院仍采用傳統的芝加哥學派的理論審理案件,該理論對壟斷行為較寬容,要認定對競爭秩序有危害才會構成違法壟斷。故蘋果公司會占優,因為蘋果的壟斷行為有一定合理理由。
但芝加哥學派的理論也使目前和互聯網相關的平臺對產業的強勢壟斷幾乎無法打破,美國另外有新布蘭代斯學派,主張回歸《謝爾曼法》的立法本意處理壟斷問題?,F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麗娜·汗就是該學派的擁躉,但聯邦貿易委員會自己要求阻止微軟并購動視暴雪的訴訟也被法院駁回了,如果美國法院在后續審理中依然以現有的標準判斷壟斷違法,那本案的消費者訴訟多半還是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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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撰寫本文之時,歐盟宣布,蘋果公司的“反引導條款”,也就是阻止音樂流媒體告知消費者,在蘋果應用商店之外的優惠信息、產品價格、購買方式的規定涉嫌濫用音樂流媒體市場的支配地位,構成不公平交易。將開出逾18億歐元 (約140億元人民幣,占蘋果公司全球營業額的0.5%) 的反壟斷罰款對蘋果加以“震懾”。
蘋果則發布聲明稱,歐盟委員會沒有發現可靠的證據證明消費者受到了傷害,因此公司將提起上訴。該案其實和本案有點類似,蘋果封閉的系統排斥了競爭,但其提供給消費者的價格卻并不高于市場平均水平,這個到底有沒有問題,美國法院會不會效仿歐盟,認定蘋果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壟斷,我們可以拭目以待。
參考資料:
1.?https://www.entrepreneur.com/business-news/apple-hit-with-antitrust-class-action-lawsuit-over-icloud/470623?
2. https://www.hbsslaw.com/sites/default/files/case-downloads/apple-icloud-antitrust/2024-03-01-complaint.pdf?
3.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SI7K7SB05199NPP.html?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電話:8621-52134900,Email: [email protected]